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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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从2023年4月21日起执行。在实际征地所遇到的问题和有关乡镇、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一、关于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衔接问题高新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2023年4月21日以后启动实施征地的,一律按照新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执行。即: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价格为,巴山镇43100
2、元/亩,石庄乡、郭坪乡、六家桥乡42200元/亩,航埠镇、马鞍镇等其他11个乡镇40800元/亩。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修正系数为1.0;2 .林地的修正系数为O.7;3 .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6。4 .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二)2023年4月21日前实施征地的,一律按老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执行。老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价格为,巴山镇39100元/亩,石庄乡、郭坪乡、六家桥乡38000元/亩,航
3、埠镇、马鞍镇等其他11个乡镇36000元/亩。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按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修正系数为L0;5 .林地、其他农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4;3,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3。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问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中未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在我县未调整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前,对已征土地上青苗等补偿,按照崇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崇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标准及协调机制的通知(崇府发(2020)10号)明确的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及按照崇仁县人民政府
4、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仁县2023年度项目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崇府办发(2023)33号)规定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核定,即:(一)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指栽种的水稻);一般菜地1500元/亩,商品菜地3000元/亩。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定。(二)一般养殖鱼塘和水库1500元/亩,优质养殖鱼塘水库3000元/亩,及水利设施等构筑物补偿标准。由县水利局核定。(三)坟墓搬迁费1200元/座;地下坟墓不予补偿。由县民政局核定。(四)松、杉及其它林木根据长势长相、生长级给予800-3000元/亩进行补偿。单株较大的树木和油茶林等补偿标准。由县林业局核定。(五)对于零星桔子树、桃子树等常见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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