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的处理原则及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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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的处理原则及路径【规则】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的处理原则及路径【规则描述】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时,既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教育入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承受能力,尊重其人格,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又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对违法未成年人作出相应处罚,不枉不纵。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公安机关可以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处理,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无法达成和解,不能取得受害人谅解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处罚。公安机关对结伙实施校园欺凌
2、行为的违法未成年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和不予处罚决定,并不必然存在矛盾。王某一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处罚案案由行政处罚问题提示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的处理原则及路径案件索引2020-03-31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鲁0102行初258号2020-07-2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0)鲁01行终376号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时,既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教育入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承受能力,尊重其人格,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又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对违法未成年人作出相应处罚,不枉不纵。针
3、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公安机关可以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处理,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无法达成和解,不能取得受害人谅解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处罚。公安机关对结伙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违法未成年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和不予处罚决定,并不必然存在矛盾。关键词行政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政处罚调解基本案情原告(被上诉人)王某一诉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王某一与王某二因为同学之间的矛盾发生推操,属于同学间小摩擦,没有达到殴打的程度,也没有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对未成年学生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以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明显不当。请求:L依法撤销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的历公(龙)行罚决字20188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承担。被告(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辩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对王某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民警在处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王某一未
5、成年人的身份,在该案依法允许调解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才对王某一进行了处罚。在处罚时,公安机关也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王某一减轻了处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请法院依法驳回王某一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王某二述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的历公(龙)行罚决字20188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济南市历下区云龙山庄六艺培训学校在校未成年学生王某一、姜某某两次在学校209寝室对其同宿舍同学王某二(未成年)实施殴打。第二次事发后,王
6、某二母亲报警。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接到报警后依法受案,并对涉案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认为王某一、姜某某共同殴打王某二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考虑到本案违法行为人及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在当事人三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组织调解,最终姜某某一方取得受害人王某二谅解,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历公(龙)不罚决字20182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在王某一、王某二双方明确表示无法达成和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历公(龙)行罚决字20188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
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一不送拘留所执行。王某一不服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历公(龙)行罚决字20188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至法院。裁判结果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鲁0102行初25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的历公(龙)行罚决字20188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某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山
8、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判决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行初258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王某一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二与王某一同为未成年人,双方的权利均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本案中就是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处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一、姜某某两人共同实施殴打王某二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情形。至于情节轻重,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因王某一与姜某某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其结伙殴打受害人王某二的行为在情节上尚不够刑事处罚,亦不属于排除适用治安调解的违法行为范围,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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