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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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江苏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人居环境奖的申报与评选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人居环境奖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江苏人居环境奖包括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江苏人居环境奖(范例)两类。对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设区的市、县(市)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对在改善人居环境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示范价值的项目授予江苏人居环境奖(范例),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命名,江苏人居环境奖(
2、范例)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发布。(二)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评选、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查的原则。(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工作。二、申报主体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的申报主体是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评选区域范围为城市(县城)建成区。三、申报条件申报设区的市、县(市)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
3、合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标准要求;(二)获得省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三)编制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档案;(五)已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六)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色出行创建考核评价达标城市、全国健康城市建设样板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命名的,以及获得江苏人居环境奖(范例)、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命名的,在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时,可予特色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四、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一)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
4、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二)申报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基础指标分达到80分(含)以上、江苏新增指标分达24分(含)以上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申请。(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工作。五、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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