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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山地紧急医学救援人才队伍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山地紧急医学救援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是指由省卫生健康委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XX)、国家
2、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XX)、国家中医疾病防治队(XX)、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XX)、XX省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XX省紧急医学救援队(XX)、XX省紧急医学救援队(XX)、XX省心理危机干预中心、XX省化学中毒和核辐射救治中心和国家、省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处置任务。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平战结合、布局合理,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原则,根据地域分布和突发事件发生性质等特点,统筹建设与管理全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紧急医学
3、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省级以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本单位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予以授牌,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属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培训指导、调派审核,承建单位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日常运维管理。第六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人员构成。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3-5名,根据建设需要每支队伍配备一定数量专业处置、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人员。第七条队员遴选条件:(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
4、奉献、敬业、爱岗、团队合作精神。(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有公共卫生与预防、临床医学、医疗卫生管理工作经历和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第八条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省卫生健康委审定的程序进行(队员审批表见附件1)。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职责:(一)负责制订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三)负责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运维管理经费,负责指导市
5、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运维管理经费。(四)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建设和授牌工作。(五)负责组织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综合演练,体能训练及紧急拉动等工作。(六)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考核评比奖惩等工作。第十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对属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实战演练等工作。(二)负责对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调派进行初审确认。(三)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运维管理经费预算。第十一条承建单位职责:(一)负责对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二)负责对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装备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管理。(三)负责
6、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体能训练及紧急拉动等工作。(四)按照承建队伍的职责职能,负责制定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紧急医学救援处置流程和技术方案。(五)负责组织队伍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伍参加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六)负责全面保障队员在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期间的工资、X贴、绩效及其他福利待遇。第十二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职责:(一)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统一由省卫生健康委调派和指挥,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自调派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队伍接到指令2小时内集结队伍并按规定填报队伍出动申请表(出动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派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二)主动向卫
7、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承建单位提出有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意见建议。(三)积极参与研究、制订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技术方案。(四)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紧急医学救援队员享有的权利:(一)享有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知情权。(二)享有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作业等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三)享有接受紧急医学救援专业培训和演练拉动等权利。(四)享有优先获取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五)享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建议权。第十四条紧急医学救援队员承担的义务:(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二)及时报告在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中发现的
8、特殊情况。(三)提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建议。(四)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准备,积极参加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五)参与对下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第四章队伍管理第十五条队员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由本人正式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准终止任用,及时进行人员补充,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六条队员要时刻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当发生变更时,要及时报告所在队伍队长及承建单位,确保队员信息准确和指挥调度通畅。第十七条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应急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规要求
9、,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安排,制订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调动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时,要向承建单位发出调用函。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执行任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承建单位相关人员担任领队和副领队。第十九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集结时间,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XX)1小时,国家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XX)3小时,省级队伍2小时,受领任务后,第一时间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在请示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调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第二十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时,接
10、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无条件提供工作支持,协助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顺利完成处置工作任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时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必须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第二十二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完成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后,须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同意,方可撤离现场。同时,按要求提交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第二十三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时,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切实维护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形象。第五章装备管理第二十四条承建单位参照
11、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及时对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装备设备进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队伍标识、服装、队旗、通讯等达到统一。队伍装备设备纳入承建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建单位承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装备设备维护和更新申报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第二十六条在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中,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全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装备设备进行统一调配。第二十七条国家调用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时,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队员在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者,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嘉奖和表彰。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队员在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程序申报有关部门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紧急医学救援队员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经所在单位核实,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后,予以除名。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关处理。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