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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昌县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管理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管理管控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相关项目(非相关项目性土地储备整治除外)。第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管理管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相关计划
2、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相关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进行管理管控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管理管控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相关项目立项阶段第五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第
3、六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相关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相关项目单位)向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相关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相关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第七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管控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八条立项申
4、请经批准后,相关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第三章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第四章第九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IoOO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相关项目,相关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相关项目在用地、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相关项目招标工作合适的方案。第十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IOoO万元以下的开发性基础相关项目,相关项目单位可将有相应资质的
5、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相关计划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对不需要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相关项目单位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将实施合适的方案和投资概算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相关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相关文件材料。第十三条对特别重大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相关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关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相关项目和相关项目单位不具备相关项目建设管理管控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管控代理机构,代行相关
6、项目单位职责。第四章相关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第五章第十五条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相关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第十六条相关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权限进行审批,对不需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可将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相关项目实施合适的方案代替初步设计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所有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相关项目总投资概算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审批。对总投资500万
7、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设施相关项目,先由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相关项目总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其概算审查费用计入相关项目总投资。第十八条如果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相关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相关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第五章相关项目建设阶段第二十条相关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相关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禁
8、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一条相关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文件事前报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备案,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相关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二条相关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约。合同合约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相关项目,合同合约签订前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合同合约签订后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四条政府性投资相关
9、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五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相关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地灾、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手续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相关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相关计划规定的建设合适的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
10、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相关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相关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发展相关计划部门、县财政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引起相关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政府投资相关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合适的内容。第二十八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相关项目单位须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地填报投资报表,保证统计信息的完整性。第六章相关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第二十九条政府
11、性投资相关项目竣工后,应尽快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投资相关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县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竣工后,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地震、地灾、质监、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才予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使用证、备案证或许可证。第三十一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二条政府性相关项目的节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管控第三十三条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
12、性投资重大相关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稽察。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相关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第三十五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县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实施行政监察。第三十七条参与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建设咨询机构在相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13、情节严重的;(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四)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八)建设管理管控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管控代理规定的。相关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相关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的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相关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的施工现场和
14、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管理管控中的违法行为。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相关项目单位在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管理管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管控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的管理管控工作:(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合适的内容的;(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四)未依法签定合同合约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15、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管理管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相关项目总投资概算的;(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政府性投资相关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相关项目有直接管理管控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管控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县发展相关计划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管控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