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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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年轻干部,加强政治历练和实践磨练,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经校党委研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筹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实施。各单位应按照学校需要积极派出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第三条干部挂职锻炼的选派,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的实际出发,坚持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选派对象一般为我校在职干部、处级后备干部或骨干教师。学校支持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为优秀年轻干部创造实践锻炼的机会。第四条挂职锻炼干部的人事
2、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不占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第五条挂职锻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挂职干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锻炼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岗履职,不能随意召回;与接收单位定期进行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给予工作支持。第六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听取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汇报,做好跟踪了解和考察工作。第七条挂职锻炼时间由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6至24个月。挂职锻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内,须全职履行挂职岗位职
3、责,完成相关工作。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挂职时间的,须经党委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干部校内挂职锻炼任职期满后,需对挂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由挂职干部向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总结,党委组织部会同接收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挂职锻炼干部任期内的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九条校外挂职锻炼干部由接收单位对其在挂职期间的表现做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第十条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一般回派出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应根据挂职干部表现以及工作需要做好干部的工作安排。6个月及以上的挂职锻炼经历列入干部履历,考核合格视为多岗位工作经历。第十一条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挂职干部,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优先提拔使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党委确定选派和接收的校内外挂职锻炼干部。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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