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通用版1-3-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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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通用版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交纳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三、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
2、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二)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单位自身名义提交,并与参加投标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三)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包括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鼓励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1 .以电汇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须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点击“获取虚拟账号”。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到账时间为准。2 .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提交。3 .以保险保函形式提交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提交,且须符合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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