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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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有效解决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广西分局)、辖内各地市分局、辖内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和通过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机构申报主体)。第三条外汇局广西分局负责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
2、称特殊处理措施)的统一管理。外汇局广西分局及各地市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内经办银行做好特殊处理措施具体工作。各经办银行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职责。第二章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标准第四条机构申报主体因自身原因,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广西分局应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第五条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一)单笔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二)单笔逾期未申报时间15个工作日(含)以上;(三)年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500万美元(含)以上;(四)年累计逾期未申报1
3、0笔(含)以上。第三章特殊处理措施执行处理程序第六条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广西辖内各经办银行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对截至上月末的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如存在达到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标准的相关情形,应填制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名单报送表(以下简称名单报送表,见附件1)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广西分局及各地市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研究确定本辖区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各地市分局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汇总名单报送表报送至外汇局广西分局。(二)外汇局广西分局应于每月1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审核广西全辖名单报送表,如确存在需要执行特殊处
4、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实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o外汇局广西分局及各地市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知辖内经办银行。(三)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经办银行应当督促有关机构申报主体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四)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机构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机构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局广西分局申请签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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