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工作规范.docx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工作规范.docx(2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附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以下简称评估检查),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通过现场核查和检测能力验证等
2、方式,对本辖区内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性、技术服务的规范性、技术服务的真实性等情况的评估检查。第三条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坚持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促进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第四条资质认可机关根据评估检查的结果,划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工作。资质认可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工作。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
3、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资质认可机关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工作。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以下统称国家级评估检查技术支撑机构)承担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技术支撑工作。省级评估检查技术支撑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技术支撑工作。第七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周期内对其开展至少一次评估检查。第二章现场核查第八条资质认可机关年度现场核查的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少于辖区内取得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20%。当
4、年通过资质认可或资质延续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纳入本年度现场核查范围。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现场核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名单通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省级或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应统筹考虑相关情况,避免对同一机构进行重复检查。本办法对有关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国家级评估检查技术支撑机构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过去2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第一类业务范围的机构,应当至少抽取一份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优先抽取规模以上用
5、人单位的报告);对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第二类业务范围的机构,应当至少抽取一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优先抽取规模以上用人单位的报告)。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抽取一套医疗机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和一套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或核医学相关场所、设备各一份),尽量抽取验收检测报告。省级评估检查技术支撑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国家级评估检查技术支撑机构抽取的检测报告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不得超过20%。第十条省级评估检查技术支撑机构应当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现场核查的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数量不少于3名,其中职业
6、卫生和/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质量管理等领域至少各1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第一类和第二类业务范围的,现场核查应适当增加专家数量,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第十一条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性、技术服务规范性、技术服务真实性等情况,具体工作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表(附表1)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表(附表2)开展。第十二条现场核查专家组分别赴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其中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主要开展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性、技术服务规范性和技术服务真实性核查,在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现场主要开展技术服
7、务真实性核查。专家组可根据现场核查情况适当增加抽查一定数量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为1天。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拟适当延长或缩短现场核查的时间,应经省级评估检查技术支撑机构同意后实施,且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日、最短不得少于半日。第十三条对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协调技术服务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开展赴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现场核查工作。第三章检测能力验证第十四条国家级评估检查技术支撑机构负责组织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 卫生 放射 技术服务 机构 评估 检查 工作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