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24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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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以及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县(市、区)
2、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
3、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村民、居民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七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4、依法划定或者调整辖区内畜禽禁、限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粪污贮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畜禽养殖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废弃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废弃物。禁止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
5、弃物。第十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及标准,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及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输送和处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对染疫畜禽及其粪便、尸体等废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自行配套土地,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消纳利用;配套土地不足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畜禽粪便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粪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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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 畜禽 养殖 污染 防治 条例 2024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