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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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xx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XX号)、XXX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XX粮调(20XX)XX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市
2、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的筹措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
3、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二章计划第十条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制定与下达,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应急供应需要,市级建立不低于XXX市主城区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参照国家当年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及市场行情核定。第三章储存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
4、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和消防等设备;(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
5、理基础设施;(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市级储备粮贷款条件,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健全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和出库质量检验由市粮食质量检测站承担,市粮食质量检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杆样标准进行杆样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品种、
6、数量、质量;(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四)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油罐);(五)以市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六)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费用补贴;(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质量检验等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绿色储粮,提高市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四章轮换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实行整体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市发展改革
7、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库存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承储企业新轮入的粮食应为当年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第二十一条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年限早釉稻一般不超过3年、中晚相稻不超过2年、优质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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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备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