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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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Xo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
2、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四条(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第五条(最低工资的构成)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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