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1992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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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1992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启用之日起实施。具体日期由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保税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保税区内设立公安机构(以下称保税区公安机关),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入出管理和治安管理。第三条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人员入出管理第四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签证手续的外国人,需要入出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理机构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护照和各类签证通行。第五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2、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后,入出保税区。第六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手续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入出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理机构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下列有效证件通行:(一)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二)港澳同胞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三)台湾同胞持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第七条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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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 上海市 外高桥 保税区 人员 车辆 管理办法 1992 29 人民政府 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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