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985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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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5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任命工作人员,应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具有开拓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第三条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二章任免权限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厅主任、
2、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各工作部门的总工程师;(二)市直属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三)市直属高等学校分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长(院长);(四)市直属相当局级事业机构的院长、副院长(所长、副所长);(五)其他相当于上述各项职务的人员。第五条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区人民政府的顾问、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三)其他相当于上述各项职务的人员。第六条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一)县人民政府的顾问、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二)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第三章任免程序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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