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根据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修正).docx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根据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根据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修正).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口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口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
2、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开业条件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规定:(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应当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但利用民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二)
3、旅馆应当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应当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应当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当有安全防范措施。(三)旅馆的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四)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和其他消防防火规范的要求。(五)利用民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应当符合民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旅馆应当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视规模大小和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
4、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并在职工中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办旅馆,应当在开业(含试营业)2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第七条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办理许可证的申请次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书面改进意见;改进后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许可证。未取得开办旅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5、,不准开办旅馆。第九条旅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3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第四章旅馆治安管理第十条旅馆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一条旅客住宿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住宿登记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登记后2小时内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住宿登记过程中获得的旅客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露。第十二条旅客在寄存物品时,应当主动配合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 旅馆 治安管理 实施细则 根据 2011 30 人民政府 62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