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1987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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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1987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联合发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的精神,为促进汽车更新换代,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益,改善车容车况,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到期必须办理报废更新手续:1、载重货车已使用十二年或行驶五十万公里的;2、矿山特种车已使用十年或行驶四十万公里的;3、客车或摩托车已使用十四年或行驶七十万公里的;4、其它车辆已使用十三年或行驶五十五万公里的;5、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公布报废使用的车种、车型。二、符合下列条件之
2、一的车辆,可办理报废更新手续:1、车辆使用已超过八年的;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3、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4、车型陈旧的进口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5、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标准,无法修复的;6、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旧车转籍更新手续:1、客车使用不满九年,或其它车辆使用不满八年;2、车辆设备状况较好的。四、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由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定期公布必须报废更新的车辆厂牌型号。五、除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和矿山特种车辆按国家经委、国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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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 汽车 摩托车 报废 更新 实施办法 1987 10 20 人民政府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