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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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1999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本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以下简称航油管线)设施,保证本市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营,保障航油管线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词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航油管线,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航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航油管线的附属设施,包括航油管线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牺牲阳极测试桩
2、、牺牲阳极、管道截断阀井、警示牌以及管线穿越道路、河流时的套管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航油管线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机关职责)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航油管线保护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破坏航油管线安全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市规划、建设、房屋、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农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日常保护单位)航油管线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航油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3、保证航油管线的安全运营,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危害航油管线安全的行为,航油管线经营单位应当劝阻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机场集团公司、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保护范围的划定)航油管线的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区域:(一)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二)管道截断阀井、牺牲阳极装置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周边5米。第七条(禁止行为)在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二)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三)其他破坏航油管线安全的行为。禁止覆盖、移动、攀附或者损毁航油管线附属设施以及永久性识别标志。在穿越川杨河、浦东运河河
4、底的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穿越其他河流河底的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水域,禁止船舶抛锚、拖锚。第八条(保护范围内的限制行为)在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事先经机场集团公司批准:(一)进行凿井、开挖沟渠或者坑塘等作业;(二)堆放砂石、砖瓦、木材、金属材料等物品;(三)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深根植物;(四)停放大型机动车辆或者施工机械。在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征得机场集团公司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50米区域内的限制行为)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需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规划、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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