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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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1997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是指由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内量值的依据、在社会范围内具有计量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社会公
2、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保持、使用和废除。第四条(主管部门)上海市计量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计量行政部门)是本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各区计量行政部门在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规划的制定)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一制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本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规划的要求。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业服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设
3、置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内;属于专业性较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设置在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内。第七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区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市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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