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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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展方向)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第三条(管理机关)市政府设立
2、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o管委会负责统筹研究长兴岛开发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开发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计划;(二)拟订长兴岛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方案;(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长兴岛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四)统筹协调长兴岛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五)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长兴岛开发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开发办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并负责长兴岛内
3、的公共事务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市建立促进长兴岛开发建设的下列工作机制:(一)重要情况沟通协商机制,由开发办牵头,崇明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共同参加,定期对长兴岛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进行沟通与协商,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的责任;(二)重要审批催办督办机制,崇明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建设的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由开发办负责催办督力、;(三)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影响长兴岛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开发办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五条(开发建设资金)长兴岛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开发办研
4、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生态水源保护)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切实保护长兴岛的生态和饮用水源安全。第七条(规划编制)长兴岛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体现长兴岛的发展方向和功能特点。长兴岛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开发办、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发办应当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长兴岛总体规划,会同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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