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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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5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检疫范围包括本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和本市的农业植物检疫,以及国外引种检疫。林业植物检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
2、条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植保植检站是本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农委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农场局)主管所属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第四条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一)市植保植检站:1 .拟订市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制定全市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防治和消灭措施;2 .开展产地检疫;3 .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检疫、邮寄检疫和承办国外引种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4 .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现场检疫;5 .贯彻、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培训县级
3、检疫干部和兼职植物检疫员,检查并指导区县植保植检站的工作等。(二)区县植保植检站和市农场局植保植检站的职责:1 .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2 .执行区县(场)种子、苗木调运检疫任务和本区县外出的邮寄检疫任务;3 .做好当地疫情调查,编制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防治和消灭工作;4,对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执行产地检疫,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5 .在当地车站、港口、码头、仓库等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6 .向当地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等。第五条市、区县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专职检疫员
4、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市有关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专职检疫员由市农委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第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单位设置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工作负责、坚持原则、执法严明、熟悉植物检疫业务的人员,由植物检疫机构聘请,并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件。兼职检疫员的职责是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邮政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遵守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配合植物检疫
5、人员,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二章调出检疫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第八条凡从本市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在运出之前,均须办理检疫手续。调出单位应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市植保植检站申请检疫,办理报验手续。第九条本市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应由市植保植检站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郊区县邮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授权区县植保植检站进行检疫,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邮包检疫证书。本市范围内及区县之间引(调)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6、,应按调入区县植保植检站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由调出区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检疫,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第十条在调运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报验人应按检疫机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检疫证书;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无法消毒处理的,必须停止调运。第十一条植物检疫证书由市植物检疫机构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格式印制。植物检疫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植物检疫机构交货主,交通、邮政部门应凭证书接受托运、邮寄,证书随货单或邮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收货人。副本二份,一份由植物检疫机构邮寄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本市区县之间调运,寄给
7、调入区县植保植检站),一份由植物检疫机构留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翻印植物检疫证书,其他各种证明一律不准代替植物检疫证书。第三章引(调)入种苗检疫审批第十二条凡本市单位或个人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调)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均须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第十三条县级单位引(调)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应先征得区县植保植检站同意,在种、苗收获前两个月,向市植保植检站提出申请报告。县级以下单位不得引(调)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如确系需要,应经区县植保植检站审核,统一向市植保植检站提出申请。县级以上科研、院校等单位需引(调)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应向市植保植检站提出申请,办理检疫手续。第十四条个
8、人引(调)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市区的,应向市植保植检站申请办理检疫手续;郊区县的,应向区县植保植检站提出申请,由区县植保植检站统一报市植保植检站办理检疫手续。第十五条凡经市植保植检站批准引(调)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市植保植检站向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检疫要求后,方可对外联系。经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并取得省级检疫机构或省级检疫机构授权单位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运回。市(县)级单位组织外出的参观人员带回少量种子、苗木、繁殖材料,须经调出地区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携回。进入本市后,须向市(区县)植保植检站报验,复验合格的,须在指定地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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