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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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4日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铁路上海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区范围)本规定所称铁路上海站地区(以下称地区),是指东起大统路西侧人行道,西至恒丰路东侧人行道(含恒丰路立交桥桥洞),南起天目西
2、路北侧人行道,北至中兴路南侧人行道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铁路上海站站前广场)。第三条(适用对象)凡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综合管理机关)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地区管委会)负责审议地区综合管理的总体方案,研究、部署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问题。闸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地区管委会和闸北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负责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第五条(治安和交通管理机关)上
3、海市公安局负责地区治安和交通管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闸北区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和地铁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分工,具体负责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管理。第六条(区城管执法部门)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地区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受闸北区有关管理部门委托,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授权、委托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治安秩序管理)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4、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条(道路交通管理)进入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道路设施管理)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和地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对下列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二)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咨询、展览、宣传等活动;(三)占用道路设摊、堆物;(四)挪动、毁损害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5、(五)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绿化管理)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对下列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任意占用绿地,拆除或者毁损绿化设施;(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三)擅自采摘花卉,折损、刻划树木,借树搭棚;(四)践踏绿地、花坛;(五)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第H一条(市容管理)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美观、环境和谐。对下列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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