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根据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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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2004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了消除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产生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简陋锅炉,是指不按照国家标准设计、不采用标准材质或者不按照规定工艺制造的产生蒸气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以下简称土锅炉)。本规定所称的常压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
2、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热水锅炉。第三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造、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锅炉。本市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油桶、柏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装、用劣质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筒型、非筒型结构的土锅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土锅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造、销售土锅炉提供场地、设施。第五条(禁止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
3、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第六条(房屋出租者的提示义务)房屋所有者将房屋出租给承租者用于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或者用于居住的,应当告诫承租者不得使用土锅炉、不得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房屋出租者发现承租者有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况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第七条(社区监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社区内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锅炉的情况,列入重点监控事项,并配置协管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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