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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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保障清扫保洁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道路,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二)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在城市化地区内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行作业的特定公路路段(以下简称“特定公路路段”);(三)未纳入物业管理
2、区域的街巷、里弄内的通道(以下简称“街巷里弄内通道”);(四)连接同一行政村内的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供行人或者车辆通行的村内通道(以下简称“村内通道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主管部门。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第四条(责任主体)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责任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街巷里弄内通道,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村内通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第五条(管理原则)
3、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确保质量、规范服务”的原则。本市建立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第六条(发展规划)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发展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七条(清扫保洁区域等级划分和质量标准要求)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根据所在地功能区特性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实行分等级清扫保洁;清扫保洁的等级和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的清扫保洁质量应当符合对应等级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要求。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由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
4、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八条(作业服务单位和清扫保洁队伍的确定)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作业服务单位,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街巷里弄内通道以及村内通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进行清扫保洁。第九条(资金保障和监管)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需要的资金应当按照本市环卫作业养护预算定额编制预算,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街巷里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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