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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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3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其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区的性质)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昆虫、土壤有机物和潮间带生物群落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市级海洋生态类自然保护区。第三条(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包括大金山
2、岛、小金山岛和浮山岛陆域以及三岛周围0.5海里的海域。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第五条(管理机构)本办法由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会同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上受金山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海洋局的指导和监督。市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管理原则)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与适度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保护区区域划分)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非核心区。核心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海洋局、金山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
3、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核心区的管理)除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核心区。第九条(非核心区内允许从事的开发活动)经批准,在非核心区内可以从事下列开发活动:(一)原有海洋生物的养殖;(二)原有中草药或者珍稀苗木、树种的培育;(三)有组织的旅游观光;(四)不妨碍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管理的其他开发活动。第十条(保护区规划)市海洋局、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制订非核心区开发的年度控制计划,并报市海洋局、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科学研究活动的申请)在保护区内
4、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预定的活动时间、内容、规模、人数、方式、范围和设备;(三)计划捕捉或者采集的动植物名称、数量。第十二条(开发活动的申请)在非核心区内从事开发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开发活动名称、期限及选址的详细理由;(三)开发活动对环境和资源影响的评价。第十三条(审批)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提出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上岛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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