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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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经信发(2024)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2月21日附件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发展,落实国家和本市绿色制造有关要求,
2、结合国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试点推行绿色工厂企业绿码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本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培育绿色制造先进示范,并持续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制造单位是指入围本市及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等绿色制造名单的有关单位。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跟踪评价职能。第二章分级评价第四条建立工厂绿色分级评价机制。制定本市工厂绿色分级评价指标体
3、系及评分标准,对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由低至高依次评为一级至四级。在京从事实际生产的科研类单位以及在京总部企业在津冀地区的工厂,可参考本市工厂绿色分级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进行分级评价。(一)绿色发展一级工厂。工厂有一定的绿色发展基础。企业应强化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并积极关注绿色发展指标,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二)绿色发展二级工厂。绿色制造水平基本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应将绿色发展纳入整体战略,对标绿色工厂评价要求,针对性开展绿色提升。(三)绿色发展三级工厂。绿色制造水平达到本市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基本要求。企业应持续关注自身绿色发展指标,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四)绿色发展四级工厂。绿色制造水平处于行业先
4、进,基本达到本市关于国家级绿色工厂推荐要求。企业应积极跟踪国内外绿色低碳发展前沿技术,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市制造业绿色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分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修订。第三章培育创建第六条建立绿色制造名单培育机制。通过绿色诊断、企业自荐等方式挖掘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潜力单位,作为各区绿色制造创建储备对象。鼓励各区建立区级培育机制,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推进绿色制造相关工作。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
5、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应是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或科研类单位;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是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且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并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属于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且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第八条开展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发布本市绿色制造单位征集通知。
6、申报单位原则上应纳入区级培育名单,经相关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后,按要求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入围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名单。入围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单位,原则上工厂绿色分级应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第九条开展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申报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市绿色制造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原则上推荐名单应从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择优产生。其中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的,原则上工厂绿色分级应达到四级水平。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支持总部在京企业在津冀地区的工厂,在通过当地省级绿色工厂相关认定的基础上,参照本市推荐要求,以总部名义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7、第十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入围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且工厂实体在本市的,自动入围市级绿色工厂名单;已入围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的,自动入围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名单。对达到本市工厂绿色分级四级、获得国家绿色工厂A+级绿码,并在绿色化智能化方面领先的绿色工厂企业,择优创建绿色低碳领军企业。第十一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入围绿色制造名单:(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二)发生安全(含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三)被动态调整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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