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根据2018年12月27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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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2000年12月5日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做好战争动员准备工作,提高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任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装备(以下简称装备)是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作战、训练、演习
2、、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等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通用工程机械、通信装备、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等。第四条市、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装备征用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装备,均属被征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逃避征用。第六条装备征用应当坚持统一计划、就地就近、保证质量、均衡负担的原则。第七条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装备动员潜力调查,建立预征装备档案。第八条装备征用计划由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根据需求,按部队配发装备缺额增加10%的数量提出,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第九条征用装备应当兼顾被征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工作,确保数量和质量。征用普通装备一般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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