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烈士褒扬办法》(2023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4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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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烈士褒扬办法(2023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46号,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烈士褒扬工作,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烈士褒扬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烈士褒扬工作,通过为烈士遗属家庭悬挂光荣牌、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参加本地纪念活动等方式,褒扬彰显烈士家庭甘于牺牲奉献的精神。第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褒扬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财政、司法
2、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烈士褒扬工作。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本市烈士精神的研究,挖掘其历史意义、精神内涵和当代价值,推出优秀研究成果,为传承弘扬烈士精神提供理论支撑。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联合教育和体育部门每年在各级各类学校宣讲烈士事迹和精神。教育和体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教育内容,并结合实际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烈士纪念日等重大庆典日、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倡导青少年入队(团)仪式、
3、开学教育、主题团队日等活动在烈士纪念设施举行,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第七条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烈士纪念日等重大庆典日、重要纪念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到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祭扫等纪念活动。第八条烈士未安葬在本市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组织烈士亲属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开展异地祭扫纪念活动,负责组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承担交通费以及食宿费。烈士亲属自行祭扫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烈士遗属就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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