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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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9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后的妇女和不满六周岁儿童(以下称保健
2、对象)的保健服务。保健对象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医治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三)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和科研活动;(四)对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五)实施对节育技术的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六)处理保健机构与保健对象之间的纠纷;(七)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妇女儿童保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
3、价、税务、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第五条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为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和婴儿出生缺陷率以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发病率,提高人口素质服务。第六条妇女儿童享有的保健权利受法律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鼓励妇女儿童参加保健。本市对怀孕和产后法定产假期以内的妇女及三周岁以内的儿童(以下称重点保健对象),实施重点保健服务。第七条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把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纳入本级政府领导的岗位责任目标,为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供有
4、利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妇幼保健科研机构,鼓励、支持开展有关教育科研活动。第八条青岛市和各市、区设立的妇幼保健所,是具体实施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一)参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二)按照分工,负责保健对象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三)承担有关保健服务任务并指导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开展保健服务活动;(四)培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五)开展保健科研活动;(六)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七)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保健服务第九条妇女保健对象常规性保健范围包括:青春期、围婚期、孕期、围产期、产褥期、哺乳期、生殖调节
5、期、围绝经期和老年期。其中围婚期保健须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含男方);孕期、围产期保健须与胎儿期(妊娠二十八周至出生)保健结合进行。儿童保健对象常规性保健范围包括:新生儿期(出生二十八天以内)、婴儿期(出生二十八天至一周岁)、幼儿期(一周岁至三周岁)、幼童期(三周岁至六周岁)。儿童的预防接种可与儿童保健结合进行。第十条为保健对象提供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一)妇女的围产期、产褥期和儿童的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的定期常规检查、监测;(二)妇女生殖器官防癌普查和儿童常见病预防性检查;(三)季节性或区域性的流行病、多发病的预防、监测和发病后的调查并作出医学意见;(四)生理、心理、行为健康和营养、卫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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