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1月30日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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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3年9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抱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
2、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和水产苗种病害防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第七条水产苗种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但是养殖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八条申请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水产苗种发展规划;(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址
3、,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四)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五)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九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苗种生产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应当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应当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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