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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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为加快我院重点学科建设,打造学科知名品牌,快速提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按照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市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医院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第一条医学重点学科培养对象是指经省卫健委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和医学重点及市卫健委批准的重点学科(含县(市)重点培育学科),以及医院参照重点设标准管理的优势学科。第二条医学重点学科培养对象是指我院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本职、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本科(含)及以上学历;(三)副主任或主治医师(硕士)以上职称;(四)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管理经验。第四条培养对象具备以下两项条件者可优先考虑:(一)担任省、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主要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二)担任中华医学会分会临床、预防、中西医结合等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医学会各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三)科研项目第一、二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参与市(厅)级科技攻关项目并获科技进步及以上奖项者;(四)获市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创新人才、人民健康好卫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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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医学 重点学科 人才培养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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