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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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治理体系,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变化相适应,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2、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保障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城管执法、人防、通信、电力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
3、、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第六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第七条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五百米;(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服务半径宜为五百米;(三)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初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初级中学,服务半径宜为一千
4、米;(四)高级中学等学校的规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每千人口入学、入园人数按该区域常住人口测算。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在镇(乡)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满足本地学生寄宿学习需求。初级中学以镇(乡)为单位设置,每个镇(乡)一般应设置一所初中,三万人口以上的镇(乡)可设置两所初中。幼儿园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镇(乡)和村可以
5、独立办园、设置分园或者联合办园。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布局专项规划草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布局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至少评估一次。经评估确需修改布局专项规划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第十二条市、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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