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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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措施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第XX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措施。一、工程变更适用范围及情形(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由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50%及以上)使用市本级及上级财政资金、债券资金、援助捐赠资金、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类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另外市政府向国有企业通
2、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或投资占总投资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市级投资为主(50%及以上)的区县(园区)实施项目及市政府另行指定的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管理。(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履行某一施工合同中发生的以下情形: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 .行业规划、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
3、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变化;7 .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三)按政策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人工费、税费、规费调整和材料价格变动引发的造价变化,在竣工后直接纳入结算,若该部分变化导致结算造价超过合同金额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手续。二、工程变更原则要求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尽量避免重复变更。三、工程变更分工职责(一)项目业主作为工程变更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完善工程变更程序,对总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实时关注
4、并会同相关参建方测算、控制项目总投资,若项目采用代建制,则由代建单位配合项目业主完成;(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三)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附属设施运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合法性、技术合理性;(四)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变更金额,对涉及的资金需求提出保障意见,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项目总投资控制;(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变更金额、内容及范围是否超出原批复范围,若变更超出原批复范围则按程序开展调整工作;(六)发改部门负责审核变更工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政策规定;(七)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变更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5、。四、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一)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变更增加金额可通过暂列金解决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1.单次增减金额IOO万元以内且累计增减金额在4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确定后实施。2.单次增减金额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内且累计增减金额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再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共同会商同意后实施。3.单次增减金额400万元以上且
6、累计增减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再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共同会商同意后实施,若单次变更会商中增加的变更子项合计超过400万元,需将增加的变更子项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和该项目的领导批准。(二)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后(包括暂列金),只限于实施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抢险救灾、社会维稳、行业技术强制性规范调整的工程变更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变更,其审批程序为:1.单次增减金额IOO万元以内且累计增减金额在4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
7、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等会商同意后实施。2.单次增减金额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内且累计增减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等会商同意后实施,若单次变更会商中增加的变更子项合计超过400万元,需将增加的变更子项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和该项目的领导批准。3.单次增减金额400万元以上且累计增减金
8、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1)由项目业主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书面出具审核意见后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会商,会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变更事项,单次变更减少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分管财政和该项目的领导审批,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项目业主向市政府报告的变更事项需包括以下资料: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经技术性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资料审批程序为:1)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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