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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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省重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简称“归口管理单位”)是省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的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落实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省重的运行与管理。(二)结合全省发展战略
2、需求,组织开展省重的培育和推荐工作。(三)对省重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省重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省重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托单位是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省重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二)任命省重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三)统筹推进所
3、属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进行考核、评估评价和检查,履行省重安全主体责任。(四)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省重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意见,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第四条申请建设省重需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一)聚焦事关长远发展的关键科技领域,以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科学问题为导向,以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为重点,与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方向,特色鲜明,方向明确。(二)依托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原则上不超过3家单位,所属学科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第一依托单位牵头承
4、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任务,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产生获得应用的重大创新成果,其固定人员、科研条件、研发成果等应占实验室相关总量的50%以上。第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有高校共建,鼓励优先与省内高校共建;第一依托单位为非企业的,应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或博士学位授予点,须有企业共建,鼓励优先与省内企业共建。鼓励产学研用融通发展,鼓励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全部依托单位签署共建协议,健全合作机制,开展实质性合作建设。(三)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军地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科研能
5、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强,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过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励,同行认可度高,学风作风优良,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人事关系须在依托单位。人才队伍年龄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评价激励有力,固定人员不少于50人。本实验室固定人员须为依托单位工作人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省内其他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担任固定人员。(四)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或依托单位内设独立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管理运行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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