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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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1: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
2、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和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实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人防、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承载或者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
3、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登记管理制度和常态化巡查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技术指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意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意识。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
4、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资格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七条装修人是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的责任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民用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承重结构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影响建筑安全情形的,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经鉴定认为存在危险的,未经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
5、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九条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第十条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限额以下的,涉及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图纸和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材料后,应当登记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将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装饰装修主要事项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装饰装修事项涉及消防、交
6、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第十一条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告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非住宅所有权人的装修人,还应当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或者有效凭证;(二)装修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委托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施工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装修人应当将告知材料提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材料后,应当
7、登记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将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告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装饰装修,确需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装修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变动
8、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变动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施工。第十三条装修人无法确定装饰装修是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查询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确定是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确认后方可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标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书面材料,便于装修人辨识。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建筑档案收集、管理,便于装修人查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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