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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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惠企资金直达企业,将惠企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内财预(2024)60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利企为导向,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2、,切实解决惠企财政资金兑付难的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三条自治区将中央下达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对下惠企专项资金调整为自治区本级列支,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不再逐级下达盟市旗县。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需盟市或旗县拨付的惠企资金除外。第四条惠企资金主要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惠企政策规定,对企业安排的奖补、奖励、补助、补贴和贴息等。第五条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有效对接,将惠企项目在项目库和一体化系统中打上热点分类标识,实
3、现惠企项目资金从项目申报和审核、项目入库、预算编制、资金下达、资金支付等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加强对惠企资金的跟踪监控。第三章实施范围第六条为确保惠企直达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初期,将企业可通过项目库直接申报且下达指标文件后即可支付的惠企项目纳入实施范围。第七条本着先易后难、降低资金支付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2024年先行将商务、工信、金融、涉农等领域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项目纳入,编制2025年预算起全面推开。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盟市旗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库对惠企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项目入库,项目新增、调整和退出,项目评审、绩效管理、项目管理等,按照项目库
4、管理规定执行。第九条除项目库管理规定外,其他事项再明确如下。(一)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1.负责发布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对企业信息、申请项目及资金的合规性、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等进行复审,组织开展惠企项目评审工作。2 .负责对审核后的惠企项目和受惠企业清单进行公示。3 .负责提出惠企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发起用款计划并审核支付企业资金与指标匹配情况。4 .负责在一体化系统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完成惠企资金支付。5 .加强对惠企项目各环节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二)自治区财政厅1.配合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2 .通过项目库复核惠企项目,防止重复申请资金。3 .负责审核惠企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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