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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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或“12345”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安
2、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从业人员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隐患的合理化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的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有效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奖励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一)举报内容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事故隐患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二)举报事项已经有关部门发现,并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正依法调查处理以及已经办结的。(三)同一事项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四)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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