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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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 .概念E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天星司考)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日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2 .区分的意义。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
2、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恰成对照的是,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问题:乙能否就(天星司考)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的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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