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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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三条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
2、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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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河北区 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人员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