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信用评价和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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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滨海新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信用评价和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强化科学监管理念,做好分级监管工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章及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区医疗器
2、械经营使用信用评价及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监督抽验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及分级监管。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信用信息是指评价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第五条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类别、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建立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记录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禁业限制和约谈等信息。第六条行政许可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许可、备案服务事项等应当公示
3、的各项相关信息。第七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第八条产品质量信息包括监督抽检、质量公告信息、召回信息。第九条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各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信用信息由各级医疗器械审批、监管、抽验、处罚部门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和路径要求进行归集。第十一条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4、信用档案,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将评价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归入档案。第三章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第十二条天津市滨海新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五级:评价总分为100O分,其中801分100O分为A级,601分800分为B级,401分600分为C级,201分400分为D级,200分以下为E级。信用等级的评定周期为一年,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下一个信用周期,评定结果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三条信用等级采取行业信用评价模式,行业信用评价是依据本办法产生的评价结果,参加评价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基础分值为100O分,依据评定标准加减分值。第十四条在一个信用周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存在以
5、下情形的,减相应分数。对于存在多种减分情形的,累积减分,除存在第9项情形之一的,累积减分总值不超过900分;对于存在第9项情形之一的,累积减分总值不超过IoOO分。1 .对照企业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自查未发现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每条减20分,每次上限减200分。2 .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或责令改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每次减200分。3 .实施容缺后补或承诺审批,未能按约定补齐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的,每次减200分。4 .因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定,仅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减200分。
6、5 .在区级以上飞行检查过程中,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每条减200分。6 .因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行政处罚以外,“较大数额(10万元)罚款”以下或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的,每次减400分。7 ,因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较大数额(K)万元)罚款”以上或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的,每次减600分。8 .在申请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减600分。9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减900分。(1)符合“药品(含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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