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城管委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事前服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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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区城市管理委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事前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的事前服务管理,确保道路设施运行安全畅通,维护道路设施服务水平,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挖掘区管城市道路(以下简称占掘路)许可事项的事前服务管理。第三条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科(以下简称市政科)负责占掘路许可事项事前服务的组织、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区市政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负责落实占掘路许可事项
2、的现场踏勘、全过程检查监管等服务事项。区道路管理所(以下简称道路所)负责道路恢复等工作。第二章事前服务管理第四条事前服务是指占掘路许可事项受理前开展现场踏勘服务或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开展现场踏勘确认等。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情形一般包括:(一)市重点工程、民心工程等涉及的占掘路事项;(二)涉及迎宾路线、快速路、桥梁附近的占掘路事项;(三)涉及新路的占掘路事项;(四)规模较大(数量较多)或位置复杂的占掘路事项;(五)申请人主动提出需要现场踏勘的占掘路事项。第五条监理所接到占掘路事前服务申请后,填写占掘路申请事项现场踏勘确认单。第六条填写确认单后,应立即组织申请人共同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过程中,监理所应结
3、合现场踏勘情况配合申请人填写占掘路申请表(含示意图)。经现场踏勘,现场情况较为复杂、道路恢复施工难度大的,可由申请人提出施工服务申请,监理所负责组织道路所对现场进行确认,并由道路所提供相关服务。经确认后,填写占掘路申请事项现场踏勘登记表(一式三份)。第七条现场踏勘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未按期限完成的,监理所应做好记录,并在占掘路申请事项现场踏勘登记表中注明。市政科负责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为优化提升河北区营商环境,提高申请人的办理效率,现场踏勘后,监理所应配合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申请表和位置
4、示意图一式三份。2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类项目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提供从有关项目批准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从规划部门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维修、整修类施工项目(不涉及管线路径改变的)或小规模掘路施工项目(掘路长度一般不超过100米的)或非建设工程类项目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提供从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含具有行业服务管理的企业)或市(区)人民政府取得的有关项目批准文件;仅涉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提供从规划部门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从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含具有行业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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