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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2 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3监测与预警3.1 监测与预测3.2 预警分级3.3 预警会商3.4 预警发布3.5 预警调整3.6 预警解除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及启动4.2 省级响应措施4.3 市、县(市、区)响应措施4.4 响应级别调整4.5 响应终止5区域应急联动6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7应急保障7.1 组织保障7.2 应急准备保障7.3 监测与预警评估保障7.4 资
2、金保障8预案管理8.1 宣传与培训8.2 责任落实8.3 预案管理与修订8.4 预案实施1总则8.5 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8.6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
3、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8.7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0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4、8.8 预案体系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市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8.9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2)属地为主,区域联动。落实市、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主体责任,强化省市县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3)科学
5、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定期会商研判,科学确定预警范围。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省政府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
6、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2.1.1 省指挥部组成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省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2.1.2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省指
7、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为省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省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预测、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等;负责组织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3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1)省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2)
8、省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3)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指导优化省内电力运行调度,做好省外电力采购等能源保障工作,负责指导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4)省经信厅: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5)省教育厅: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6)省公安厅:指导各地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
9、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7)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以及渣土车、砂石车等未密闭运输车辆等的执法检查。(8)省财政厅:负责重污染天气省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9)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制(修)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专项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组
10、织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10)省建设厅: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实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1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13)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14)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督促各地根据
1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有关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15)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16)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17)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18)省电力公司:负责应急响应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指导督促发电企业优先使用优质煤,安排煤耗低的机
12、组优先发电。2.2 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市、县(市、区)政府参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和对策建议。3监测与预警3.1 监测与预测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省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
13、强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3.2 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l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3.3 预警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
14、天气预测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3.4 预警发布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发布,必要时通信管理部门按照
15、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经监测预测,省内3个及以上连片的设区城市均出现或将出现符合黄色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发送黄色预警提示指令,督促有关市及时启动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省内3个及以上连片的设区城市均出现或将出现符合橙色、红色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启动省级相应级别预警,省级橙色、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审核批准后发布。省级预警发布后,有关城市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可依据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预警。3.5 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3.6 预警解除监测预测日AQl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 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