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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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定分离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评
2、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定量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第三条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第四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等事项,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实施。(一)招标文件应量化评标因素及其权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服务、品牌、安全、工期、信用、报价等因素进行评判,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不超过3名),
3、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优势、不足、风险等内容。(二)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要素优先顺序,由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技术方案、质量安全、企业信誉、价格因素、项目实施效率、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维护和服务等要素进行评判,按照定标规则确定中标人。(三)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产生后按照规定予以公不O第五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一般项目招标方式组建。第六条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组成人员可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上级单位代表、项目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代表和专家库专家(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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