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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援外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中存在的问题1、监理人员国外住宿、交通费用划在施工内包合同价中,难以保证监理人员的独立公正。现行援外管理体制中,施工承包单位合同总价中包含了监理人员的住宿、交通等费用,监理人员在国外与项目组同吃同住。虽然,监理人员的住宿等费用是业主单独支付的费用,但这笔费用划在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中,施工单位拿到这笔钱后,会无形中认为,监理人员的费用是在他们的碗里分得“一杯羹而且监理人员与项目组同吃同住,在方便管理和密切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的关系的同时,也为监理人员公正执法设置了障碍。2、监理取费较低,难以保证援外项目施工监理的高质量。根据2000外经贸援发第169号文件规定,援外工程项目施工监
2、理取费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人员费取费法,适用于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少于3人或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缺陷3人的情况;二是费率取费法,适用于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缺陷3人或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的情况。同时规定,按人员费取费的项目,除去临时增派人员和实际国外工作期限超出计划工期两个月以上者可以增补有关费用外,取费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变化的影响;按费率取费法的项目监理费由施工监理单位包干使用,自负盈亏,不受增派人员、实际工作期限超出计划工期等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按
3、照该文件的规定,可以测算一个项目监理单位的经济收入情况。工程总价IOOO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工期10个月,派出2名高级工程师,监理费用大致为20万元人民币,除去支付监理工程师的必要开支,如国外工资600美元/月、艰辛地区补贴、国际差旅费、人身保险费、国内差旅费外,监理单位可得到的仅是技术服务补贴费5000元/人月,加上派出人员国内尚需参加基本三项保险约IOOO元/人月,国内监理公司还需配备必要的后勤服务人员,也就是说如果项目一切顺利,国内监理单位可得的最大利润为8万元人民币。如果项目受多方因素影响,出现延期缺陷两月的情况,监理单位不能补款,监理单位尚需支付监理工程师国外工资和艰辛地区补贴800美
4、元/人月,最后仅剩6万元人民币利润。通过上述测算可知,如此偏低的取费,监理单位除去人员费之外,几乎没有利润,加上援外项目大多在条件艰辛的异国他乡,同时援外项目在国家外交上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所派出的监理工程师要求具备较高的任职资格,等等原因造成监理单位无法聘用到高水平的监理工程师,难以选拔真正胜任的人员去执行援外项目的光荣使命。3、监理人员无检测工具,也不能支配检测费用,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控制任务的完成。现在很多援外项目施工监理没有配备任何检测工具,遇到工程中需要检测的时候,需由施工单位来支付费用,加上援外项目大多在落后国家,质量检测本身比较困难,往往造成能不检测就不检测的情况,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
5、质量控制。4、监理人员的信息不灵,影响监理的工作效率。援外项目有限的监理人员远在万里之外,可以说真正全才的监理人员是不多见的,监理人员在国外遇到问题,必须向国内相关单位请示才能定夺,这其*息交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现在有的监理人员没有国际、笔记本电脑、网络等基本的通信工具,更谈不上配备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对监理信息开展收集、加工、存贮、传递、分析和应用了。5、监理责任无保险,监理人员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约。目前,从事援外项目的监理单位都没有实行监理责任保险。监理人员单独在境外,代表项目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开展管理。一旦监理单位出了问题,只能以“罚”了事。事实证明,很多的监理人员在项目中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帮助承包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6、监理工作的职能有限,影响工程管理的实际效果。目前,援外项目施工监理工程师只起到了“质检员”的作用,对控制工程进度和造价的作用甚小。究其原因,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决策、设计等前期工作不了解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如果监理单位早介入,工程施工阶段的问题可能会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