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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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2420001湘卫医发(20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委直属和联系医疗机构:现将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中医药局2024年1月24日常格式的:字体:(或认)TimeSNewRoman,(中文)仿宋一GB2312,带格式的:索引5,左,右0字符,行距:单倍行距,不允许文字在单词中间换行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第二章长期处方适用范围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第四条综合考虑患者诊疗需要及病种治疗特点,遴选确定部分慢性疾病病种作为湖南省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详见附件),各病种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一般
3、常用药品可以用于长期处方。第五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天数,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第六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第七条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未纳入本实施细则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的,以及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
4、行支付管理药品,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第十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配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常格式的:字体:(或认)TimeS New Roman,(中文) 仿宋一GB2312,带格式的:索引5,左,右0字符,行距:单倍行距,
5、不允许文字在单词中间换行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科、全科医学科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时,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第十三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长期处方用药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第十四条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若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结合实际,开具时间适宜的长期处
6、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细则,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但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开具。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第四章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第十七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也
7、可以主4动向符合条件的患者提出长期处方建议。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Ho第十九条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第二十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详细记录患者有关信息,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第二十一条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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