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内容参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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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内容参考标准一、规划设置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一)通用技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当按要求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既有建筑改造,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二)电动自行车:1 .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且不得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取防火加强保护措施,按电动自行车停放车库技术标准设计,确保消防安全。2 .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
2、施的老旧住宅小区,要根据现有条件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配备智能充电桩和简易喷淋系统、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1553-2017)广西地方标准执行。(三)电动汽车: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二、充电设施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一)通用技术要求:1 .
3、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的规定,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2 .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应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3 .向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线路宜选用铜芯电缆,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电缆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要求。4 .充电设施的接入不应使配电变压器处于重过载运行状态,当接入充电设施造成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应采取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或对配电设施进行增容改造等措施,降低负载率。5 .充电配电箱及充
4、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充电设施金属外壳及构件应当可靠接地,室内充电场所电气装置的工作及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求不大于4o6 .充电设施应交付前完成设备调试与验收检查:(1)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系统调试。(2)验收检查应包括:安装验收检查和功能验收检查。(3)安装验收检查应包括:防电击保护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电阻测试、回路阻抗测试、接地可靠性测试和电压跌落。(4)功能性验收检查应包括:急停测试、电气参数检查、漏电测试、充电桩功能测试。7 .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并提供系统调试报告。调试应包括充电桩调试、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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