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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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P-21-AA-2014-36下发日期:2014年1月26日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程序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程序1.目的本管理程序提供了对已经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进行更改时确定其审定基础的程序,以执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第21.19条和第21.IOl条。本程序适用于通过型号合格证(TC)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或STC更改、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或MDA更改来进行的设计更改。本程序也适用于申请认可审定的国外适航当局批准的设计更改。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必须根据本程序为更改的产品确定审定基础。2 .依据本管理程序依据民用航空产品
2、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制定。3 .参考文件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4,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5,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AP-21-01R2,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AA-2009-19,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程序;AC-21-AA-2014-36,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方法。4 .背景CCAR-21规定了航空产品(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和零部件通用的审定程序。CCAR-21的第21.16条到第21.29条和第21.101条对新的和更改的产品的
3、型号合格审定规定了特定的规章和适用的适航标准。CCAR-21和本管理程序中通篇使用的“更改的产品”包括通过TC更改、STC或STC更改进行的更改。以前的CCAR-21在第三十三条要求TC更改的申请人应满足TC所依据的规章或在申请之日有效的适用规章,加上局方认为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修正案。现行的CCAR-21的第21.101条“适用规章的确定”用于根据第21.19条的规定不需要重新申请TC的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设计更改。在对重大设计更改进行合格审定时,第21.101条通过要求最大程度地应用最新的适航标准来提高安全水平。对于申请认可审定的国外适航当局批准的设计更改,在建立TC更改、STC或S
4、TC更改项目的认可审定基础时,申请人应考虑到特定的航空安全双边协定适航实施程序细则(BASAIPA)对参考申请日期的要求。通常,用来确定认可审定基础的参考申请日期采用申请人此前向国外适航当局申请设计更改的日期。根据CCAR21的第21.101条第(一)款,经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的更改必须满足最新的要求,除非它符合第(二)款中的例外情况。该审定基础与该项更改是由TC持有人还是由STC申请人提出的无关。CCAR-21的第21.101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人能够使用适航条款较早修订版的准则。当该更改不是重大更改时,申请人可以使用适航条款较早修订版。如果设计更改涉及到的特点在原审定基础中没有适当的标准,
5、但后来有了适当的规章要求时,局方要求申请人对所建议的设计更改使用此较新的规章。对于非重大设计更改,如果局方没有进一步批准,该规定允许继续满足原审定基础,除非原审定基础中没有适当的标准。CCAR-21的第21.101条第(二)款的1.和(2)规定了确定更改是否是重大的自动判断准则。根据第21.101条第(二)款的2和3,对于重大更改来说,不受更改影响的地方,或者在满足最新要求对安全水平没有实质性贡献或不切实际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使用适航条款较早修订版。适航条款较早修订版不可早于原审定基础中列出的相应规章。根据CCAR21的第21.101条第(三)款,当所申请的更改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而规章
6、无法为其提供充分的标准时,可以使用专用条件。第21.101条第(三)款适用于重大和非重大的设计更改。CCAR-21的第21.101条第(四)款规定了TC(包括STC)更改的申请的有效期。运输类航空器TC更改申请的有效期为5年,其他类航空器更改申请的有效期为3年。5 .职责本节明确了申请人和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在合格审定项目中的职责。a.申请人:(1)识别和评估所建议的更改。在评估更改时,确定受影响的区域。对更改的评估还应考虑以前的相关设计更改以及相关适用规章。评估应足够全面,让人充分认识到更改的范围。(2)参考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方法(AC-21-AA-2014-36)的内容,在产品级
7、确认更改是否是重大的。确定是否是重大必须包括对以前任何相关设计更改的评审。(3)对于重大更改,使用最新的规章,除非提出建议使用适航条款较早修订版。申请人可以建议使用第21.101条第(二)款2或3中的例外情况,不受影响的区域、对安全水平没有实质作用或者不切实际。(4)提出具有适当修正案水平的审定基础。b.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1)指导申请人如何使用规章。(2)使用委任系统来更加顺畅的执行本程序。鼓励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同申请人密切合作,以建立一个有效的委任系统。(3)批准或不批准由申请人提出的不使用最新修正案的例外情况。当申请人提出按例外进行处理时,局方必须评审所提交的资料并做出结论。局方已经预
8、先确定了一些是否为重大的更改的情况。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方法(AC21AA201436)附录1中的表格包含了局方预先确定的实质的、重大的和非重大设计更改的例子。(4)使用问题纪要GJ来记录有关审定基础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通常用问题纪要GJ记录:根据第21.101条第(二)款2、3使用适航条款较早修订版的重大更改(未受影响的区域、对安全水平没有实质作用和不切实际);由于原审定基础没有适当的标准而要求使用较新的规章的非重大更改;根据第21.101条第(三)款要求的专用条件。(5)确定审定基础。为建立认可项目的审定基础,应考虑适当的BASAIPA的程序。6 .确定第21.101条对更改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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