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值班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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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值班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甘司发2017337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通过派驻或者安排法律援助值班人员的方式接待来访人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
2、人员包括在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所有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值班工作由社会律师承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值班工作可由社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第三条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各项事务。肃州区司法局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参与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第四条法律援助值班补贴经费按照甘肃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甘司发201696号)予以核发。第五条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第二章工
3、作职责第六条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解答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七)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八)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上述法律帮助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4、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执行。第七条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窗口值班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法律咨询、解纷引导和诉讼辅导;(二)提供调解服务;(三)代拟法律文书;(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五)完成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八条法律援助值班实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轮流值班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于每年度12月中旬前制定下一年度本级法律援助值班计划并印发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行。需要临时值班或者增加值班人员的,由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的管理机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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