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关于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4年).docx
《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关于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4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关于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4年).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关于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致: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XX)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XX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与XX先生、XX女士合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2、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依
3、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一)根据公司于2024年X月X日公告的西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4、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X,以下简称增持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XX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XX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268,9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34%;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XX女士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400,000股且不超过800,000股(含本次已增持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增持计划)。根据公司提供的增持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公司公告等资料,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XX先生、XX女士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
5、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XX先生、XX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XX投资系根据中国境内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先生持有XX投资9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XX投资为XX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二)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征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律师事务所 分所 关于 西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 控制 及其 一致 行动 人增持 公司 股份 法律 意见书 2024
链接地址:https://www.1wenmi.com/doc/930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