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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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等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适用范围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
2、内的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省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省局委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的行政机关按委托权限办理许可事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除须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资源条件外,同一充装地址还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一)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21003,气瓶100OO(含)只以上。(二)压缩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低温液化气体气化充装时,低温储罐容积215m3;气瓶2500(含)只以上。(三)溶解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240m3h,气瓶3000(含)只以上。(四)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
3、:储罐容积215m3,中容积气瓶数量IOoO(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五)低压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280m3,中容积气瓶数量IOoO(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六)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C的液体和其他特殊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气瓶100(含)只以上。(七)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的充装单位,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数量可适当放宽要求。(八)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液化石油气除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数量应达到上述规定。(九)车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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