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docx
《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兵权益保障工作,支持民兵建设,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辽宁省“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民兵权益保障及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隙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民兵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
2、实施、协调指导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兵权益保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民兵权益保障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民兵权益保障相关工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民兵权益保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民兵权益保障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参加民兵组织光荣的社会风尚。第六条鼓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公共文化设施和景区景点对基干民兵实行优惠政策。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应当为民兵做好以下权益保障工作:(一)民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民兵 权益 保障 办法 试行